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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温州市鞋革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行业组织协调与管理,特成立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本会全称: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下文简称:本会),英文名称: Wenzhou Footwear & Leather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WFL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以温州市已形成的鞋革工业生产、经营实体,包括鞋革、皮鞋、箱包、皮件、皮制用品、毛皮及其制品,以及鞋革化工材料、鞋革机械、鞋革用五金、鞋用材料等为基础,由企业(生产、经营)、事业(社团、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地方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企业发展为己任,以行业发展为目标,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为温州市鞋革行业服务,推动温州市鞋革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温州市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进行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计划、出口规划、科技教育发展等)的建议草案;

2、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技术政策,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建议;

3、推行企业间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调查、协调会员企业之间材料供应及产品生产、技术、销售等方面的问题,促进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

4、开展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的活动,实施品牌战略,做好真皮标志实施工作;

5、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员,引进人才,提高企业素质,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6、开展多方位的咨询服务,为会员和企业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写行业有关资料,开展职称评定,出版协会会刊;

7、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制订行规、行约,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8、发展同外部地区(国际、国内)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跨地区的经济、技术、企业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9、举办国内外专业展览,促进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和贸易;

10、提出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发规划建议;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鉴定、推广工作;

11、提供行业引进项目审查意见;

12、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

13、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协调行业关系;

14、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和实施企业发展行业标准,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和检验;

15、组织开展行业公益性事业的活动,以及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1、凡本行业内依法取得国家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填写“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会员申请表:,经批准后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代表人应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2、本区内合法开办的外商独资企业和机构,均可申请入会,填写“温州鞋革行业协会会员申请表”,经批准后作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

3、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聘请有关领导及资深专家担任协会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填写“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会员申请表”;

2、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批准,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三章第七条2、3款规定的除外);

2、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4、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6、审议内部管理制度并批准实施;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工作会议制度,参加对象为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成员、秘书长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4、5、6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会同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执行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召集和主持会长工作会议;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提名本会执行会长、秘书长人选;

5、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6、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推荐本会副秘书长人选,经会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

2、领导秘书长开展协会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聘任;

4、经授权代表会长召集或主持会长工作会议;

5、处理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开展协会工作;

2、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接受理事会授权批准会员入会;

4、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1、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2、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

3、监事会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1、列席会长工作会议和理事会会议,但不得参与表决;

2、监督、帮助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项议程执行情况;

3、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报表及协会相关资料;

4、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的行为与本会章程或利益不符,可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损害本会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能的,或监事会成员的行为不符协会章程,损害本会及会员利益的,理事会可向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通报,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对监事会进行改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协会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逐步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将制订相应的奖罚及提成制度,激励员工充分发挥能动性,积极拓宽本会经费来源,使协会能为会员提供持续、高效的服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工作会议审议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能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7年10月19日经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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